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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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八条第1款关于“本项目物业建筑体之外墙面、屋面,建筑体内的公共部分所设广告位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均归出卖人享有,买受人对此均无异议”的约定无效;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负担300元,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