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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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截止2020年7月30日借款本金18794.85元、利息3149.5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64.14元、其他手续费16元,共计23824.5元;并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