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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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1民初初3037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1民初初30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105672.89元; 三、撤销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1民初初30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负担523元,***负担2365元;鉴定费62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