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中山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120.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1448.05元、罚息2324.2元、复利64.2元;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66120.65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以1448.05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7311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计1194元,保全费1042元,合计223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