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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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0982执恢718号 申请执行人宁洪乐与被执行人王永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10925元,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手续,被执行人王永典自动履行1098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洪乐10980元(含本金10925元、利息55元)。被执行人王永典全部履行了(2019)鲁0982执恢718号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