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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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哈尔滨北方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 烟台东海中西医结合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428.57元、误工费6826.27元、护理费2058.72元、交通费190元,共计10503.56元(已支付医疗费1428.57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57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共计16149.04元的70%计11304.33元,被告***赔偿30%计4844.7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377元、被告***负担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