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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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先锋医疗科技(唐山)有限公司 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唐山昊宸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先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先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2021年1月1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唐山先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先锋医疗科技(唐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5.33万元,并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金额205.3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金额205.33万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2021年1月1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先锋医疗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先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先锋医疗科技(唐山)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