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平恒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泰安信诚价格评估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东平恒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东平恒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