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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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已赔偿款111347.16元(账号:81×××90,开户行:泰安银行东平支行,收款人:东平县人民法院),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被告***、东平东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