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安三鑫重工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汶气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泰安三鑫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泰安市泰汶气体有限公司货款134953元及经济损失(以13495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70元由被告泰安三鑫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20
发布日期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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