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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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02执恢4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小红与被执行人段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100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小红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段波向原告王小红支付借款本金共计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段波负担525元,退付原告王小红525元。我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段波住房公积金51183元(含执行费658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甘100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王小红与被执行人段波之间的执行标的款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658元,被执行人段波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甘100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