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
驿城区道路货运行业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和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道路货运行业协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损失53500元{交强险1000元+商业险(177000-2000)×30%]};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损失1000元;

三、被告陈前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汽车厂1680元(5600×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被告被告陈前裕、***各负担12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4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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