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肥城矿业中心医院
东阿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
肥城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3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4661.82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东阿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042元,由原告***承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3-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