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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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2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248.43元[(40038.09元+790元-10000元)×30%],误工费4090.59元(64.93元/天×210天×30%),后续治疗费2400元(8000元×30%),交通费2250元(7500元×30%),住***。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元,由原告***负担743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35元。 综上,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应付57649.02元(12000元+45514.02元+135元),该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48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