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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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5.12元、公摊水电费54.39元,共计489.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市洁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