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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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6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 二、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玉兵、张家安、张过、贾书兰、刘德旺各项损失共计539236.41元; 三、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垫付款72763.59元; 四、驳回张玉兵、张家安、张过、贾书兰、刘德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评估费200元,计7100元,由张家安、张过、张玉兵、贾书兰、刘德旺负担2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5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62.89元,由张家安、张过、张玉兵、贾书兰、刘德旺负担6870.89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1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