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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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界天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多交的2020年8月2日以后的租金13.2万元及2021年的租金35.8万元,共计49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6元,减半收取8853元,***承担3620元,***承担4325元,***、***负担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