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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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医院 菏泽学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鉴定费共计243372.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被告***、***、***负担2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