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483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柴永芬 被执行人沈燕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永芬与被执行人沈燕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76808.75元,执行费4052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录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