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川1803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住***。

法定代表人:蒋洪彬。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被告人***罚金四千元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四千元。

本院(2021)川1803刑初15号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第(1)项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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