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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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川1803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住***。 法定代表人:蒋洪彬。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被告人***罚金四千元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四千元。 本院(2021)川1803刑初15号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第(1)项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