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利息1,209.66元(截止2019年9月2日),并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26%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6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了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7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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