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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