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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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2021年3月5日起的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所负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3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对已偿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计2816元,由***、***负担126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负担154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