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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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381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由被告***负担22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