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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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市北圣经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市北圣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21日利息为64288.22元,2019年5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济宁市北圣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保全费50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对被告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兖州区九州中路17号九州国际美食城2号楼4层的房屋及土地(证号济宁市房权兖州区字第××号号、兖国用2015第2690-0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鉴定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50元,由被告济宁市北圣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