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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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3民初2857号之一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时志。 被告: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负担。 审判长徐继东 审判员罗晓晶 人民陪审员梁永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媛媛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