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3民初2857号之一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时志。

被告: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三和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负担。

审判长徐继东

审判员罗晓晶

人民陪审员梁永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媛媛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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