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鹤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黎城县xx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承担以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18280元,由被告鹤壁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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