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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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灵璧县灵城星辰农机服务中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583368.9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灵璧农机中心连带赔偿原告42596.6元(未扣除***垫付的2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31.5元,由原告***、***、***负担131.5元,被告***、灵璧农机中心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