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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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55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该逾期付款损失以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01月0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下列账号,收款人:舒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开户银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户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六安政务区支行,账号000000601003400000414,立案查询号码:0564-12368)。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