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人民币1415093.46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41509.35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常熟枫林支行,账号:43×××83。

三、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常熟市琴枫苑紫兰居9幢D座508房屋,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对被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人民币1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上述第三项物的担保受偿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160元,由被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246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46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人民币19246元本院先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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