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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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嘉祥嘉源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58970.44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81元,原审被告***负担8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548元,原审被告***负担18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