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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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7000元,并从2021年1月25日起以11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还款违约损失至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计收1600元,原告***负担280元,被告***负担132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