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丹阳市中亚玻纤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3619号之一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4473XH,营业场所南京市洪武路23号隆盛大厦三楼。 主要负责人:龚云兵,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中亚玻纤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86142113,住***。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云胜、颜润仙、颜辉、丹阳市中亚玻纤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毛志娟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丹阳市中亚玻纤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飞 人民陪审员茅红仙 人民陪审员马晓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东海 | 
| 裁判日期 | 2019-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