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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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合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4执保70号 王某某、雷某某: 申请保全人王某某与被保全人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1)陕0524民初1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冻结雷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存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雷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并对被保全人雷某某中国银行账号XXXXXXXX8465CNY0以1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51元;对被保全人雷某某招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2248以1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17元;对被保全人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009以1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68元;对被保全人雷某某光大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4295以1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774.88元;对被保全人雷某某中信银行账号XXXXXXXXXXXX1531以1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24元;对被保全人雷某某财付通支付账号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8.84元;以上实际控制金额为1776.48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24执保7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5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