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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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宁市紫金环保纸制品有限公司和宁阳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宁阳昊鑫纸业有限公司借款203万元及利息(以20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在抽逃出资221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阳昊鑫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60元,由被告宁阳圣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济宁市紫金环保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8040元,原告自行负担1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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