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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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21)陕0502执恢274号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 (2021)陕0502执恢274号 任某某、骆某某: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4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骆某某未按生效调解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骆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骆某某自觉履行案款60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骆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杨李军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