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肥城市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陈传伟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2507.8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市***利息(以122507.8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陈传伟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传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肥城市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申请费1132元,共计3882元,由被告***、陈传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