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肥城市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陈传伟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2507.8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市***利息(以122507.8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陈传伟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传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肥城市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申请费1132元,共计3882元,由被告***、陈传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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