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中顶豪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山东中顶豪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29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JJPW-G80W微雾固定型风送式喷雾除尘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人若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法院递交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书;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