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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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长子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202.9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2189.73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3433.0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元,由原告何晓军负担100元,***负担134元,由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