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
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大连永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大连永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6850元,并承担本金为31900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以及承担本金为44950元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连带还款义务。被告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代被告大连永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息还款义务后,有权利向被告大连永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被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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