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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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 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大连永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连永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6850元,并承担本金为31900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以及承担本金为44950元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连带还款义务。被告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代被告大连永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息还款义务后,有权利向被告大连永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被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