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494号 原告: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晟。 原告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果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彭利国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