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五河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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