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五河聚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