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明市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福建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流县××城东村观音××A4-3地块143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清国用(2011)第11792-3号】归买受人三明市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MA349XGJ**)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二、清流县××城东村观音××A4-3地块143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清国用(2011)第11792-3号】的查封因已经被执行拍卖,对该土地所有查封的效力消灭;该土地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权因执行拍卖而自动消灭; 三、被执行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流县××城东村观音××A4-3地块143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清国用(2011)第11792-3号】以及其他相关权证作废。 四、被执行人福建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3月9日与清流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义务,按上述拍卖地块面积分摊由买受人三明市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五、清流县××城东村观音××A4-3地块建设项目,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重新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建筑面积、容积率按原规划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