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四祖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四祖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增加的注册资本10096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注册资本2009600元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注册资本1009600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四祖泉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0元,由被告北京厚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9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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