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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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652110.0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包括2020年11月16日前拖欠利息、罚息29808.95元及自2020年1月17日起止借款还清之日利息、罚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蒙城县九溪恒辰7号楼202室”房产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N0340042605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7元,实际收取9969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