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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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人民路支行 安徽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123929.73元,利息4088.88元、违约金1317.23元、手续费2036.64元,合计131372.48元(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计算截止至2020年2月18日)及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手续费; 二、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对抵押物皖N×××××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