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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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322民初152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涵,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营业场所:江苏省沭阳县上海南路新康景园21幢3号楼。 负责人:李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国,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涵、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沭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国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在本案中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62800元、鉴定费4300元。 二、事故情况:2018年12月8日13时50分,被告***驾驶苏N×××××小型客车,沿沭阳县西潼路由东向西心事至沭阳县西潼路17公里100米处时,与沿沭阳县西潼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高阳驾驶车牌号为苏N×××××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 2018年12月10日,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1322420180007925号),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阳无责任。 三、鉴定情况:原告***申请对其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予以鉴定。2019年9月2日,该所作出(安顺评估[2019]第SQ2019080701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628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4300元。 四、车辆及投保情况:苏N×××××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原告***。苏N×××××小型客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沭阳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案涉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五、当事人争议要点及法院认定事实:1、对于侵权责任份额,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本院认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份额100%。被告***为案涉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沭阳公司投保相关保险,该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价格评估结论,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沭阳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价格评估结论的合法性,本院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的项目、金额及理由: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项目金额合计62800元(限额内赔偿2000元): 1、车辆损失62800元。根据价格鉴定结论确定。 以上损失合计62800元。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608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60800元,合计62800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沭阳公司赔偿原告***62800元。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沭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部分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 一、原告***因案涉事故予以支持赔偿的各类损失合计62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2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原告***预缴1370元),鉴定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28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负担2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伟 人民陪审员张加彬 人民陪审员黄超勤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雅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