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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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7500.83元(该赔偿款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莱阳东郊分理处62×××71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计1577元,由原告***负担152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负担1425元;速递费5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