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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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明仙舟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 二、变更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应向三明仙舟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交的购房款22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5848元,由三明仙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128元,由***负担2472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136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