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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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922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晔,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蕾,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982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晔、被告***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8000元及支付以33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今的利息损失748.7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为自身需要,于2020年4月13日起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20年4月13日通过招商银行、支付宝转账给被告***累计人民币438000元,被告***至今仍余338000元未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借款438000元情况属实,但已通过银行卡转账合计100000元给原告***,且于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通过微信转账63次合计251850元给原告***,累计已归还351850元,均系归还本金,扣减后尚欠本金861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6150元,于2021年5月10日前归还10000元、8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11月10日前归还25000元、余款31150元在2022年2月28日前还清。双方自行交接(账户名:***,卡号为:62×××1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大宁支行); 二、被告***如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可按照全部剩余标的申请法院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以本金861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算的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6381元,减半收取3191元,由原告***负担1591元、被告***负担16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陈剑虹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卢琦雅舒 书记员王颖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