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922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晔,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蕾,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982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晔、被告***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8000元及支付以33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今的利息损失748.7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为自身需要,于2020年4月13日起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20年4月13日通过招商银行、支付宝转账给被告***累计人民币438000元,被告***至今仍余338000元未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借款438000元情况属实,但已通过银行卡转账合计100000元给原告***,且于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通过微信转账63次合计251850元给原告***,累计已归还351850元,均系归还本金,扣减后尚欠本金861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6150元,于2021年5月10日前归还10000元、8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11月10日前归还25000元、余款31150元在2022年2月28日前还清。双方自行交接(账户名:***,卡号为:62×××15,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大宁支行);

二、被告***如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可按照全部剩余标的申请法院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以本金861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计算的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6381元,减半收取3191元,由原告***负担1591元、被告***负担16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陈剑虹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卢琦雅舒

书记员王颖

裁判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4-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